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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专利与软件著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21点击数: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专利与软件著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转化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包括:

(一)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或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部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者调离学院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

主要是指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学院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代表学院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置学院的专利。学院师生员工应自觉保护学院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师生员工所取得,并由学院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的管理。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申请人为学院,发明(著作)人为个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双方协议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如指导教师排名第二的,在成果认定和职称评审中指导教师可视为第一发明人。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所做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著作)人。

第三章 专利申请与授权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需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在申报专利前需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须通过学院招标的专利代理公司统一进行申报。如自行选择代理公司,发明专利代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件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1500/项。对于驳回需进行复审的发明专利,应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在至少两名同行专家审定同意后,与代理公司签订协议进行复审流程,代理费用不得超过8000/项。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不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人每年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项。

第十二条 发明人若向国外申请专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报经学院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先申请中国专利,再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发明人需要解除或变更代理关系时,应提前与代理机构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变更代理关系书面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由发明人自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发明(著作)人应于15日内将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等文件材料,报送科技处统一登记备案后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四章 专利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利发展基金,专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与维持所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专利发展基金来源:一是项目结余经费;二是学院拨款。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开展专利申请工作。申请专利所需的费用,若发明(著作)人有项目支付,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若经费不足,不足部分从专利发展基金中列支;发明(著作)人没有项目支付,从专利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凡以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待发明(著作)人取得专利授权后全额报销相关费用;以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预先报销总费用的70%,尾款需待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再行支付;对于驳回需进行复审的发明专利代理费用可预先支付50%,待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再支付尾款。授权后的发明专利证书需提交科技处保存,否则不予发放奖励;对于发明专利,学院支付三年的维持费;对于其他专利,学院支付一年的维持费。

第十八条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专利, 需待专利进入境外发达国家(欧洲、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之后才能进行报销,代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8000/项,授权后的国外专利,学院支付三年的维持费。

第十九条 由学院在籍学生主持,且学院为第一单位,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额报销,并作为学生学分转换及考核评优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院为第二及以后位次署名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非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成果申请费用由发明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校内各部门和广大师生开展专利工作。专利授权后,学院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的实施转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技术转让形式开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二)实施专利许可证贸易;

(三)作价投资。

第二十三条 职务专利的发明人及所在部门,应积极开展专利的实施转化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转化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职务专利实施转化的,应以学院名义签订技术相关合同,明确专利的名称、许可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仲裁等主要条款。签订的专利转化合同,视为专利负责人承担同额度横项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职务专利实施转化的收益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学院对于专利权完成人以及在转化专利权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将其学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作为发明(著作)人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等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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