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招标、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招标课题、重点和一般立项课题研究,是整合社科理论研究资源,更好地引导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界,深入研究辽宁全面振兴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为提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招标、立项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招标、重点和一般课题立项工作,招标、立项课题面向省内,必要时面向省外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服务实践”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三条 省社科联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选题指南》(以下简称《选题指南》),《选题指南》一般在当年上半年发布,申报者可在《选题指南》中选题申报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重点课题者需按《选题指南》中指定的题目申报,申报一般课题者可根据《选题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和方向,自拟题目申报。
第四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招标、立项课题分重大招标课题、重点立项课题和一般立项课题。
重大招标课题,指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回答的辽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现实问题。重大招标课题由省社科联拟出后,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重大招标课题每年度拟确定5—10项,通过公告形式,面向省内,必要时面向省外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公开招标。对投标课题组,经省社科联进行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组评审,由投标课题的负责人答辩,省社科联审定批准。重大招标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组建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课题组,进行团队协作攻关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精品研究成果,确保研究成果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程序。重大招标课题立项后,省社科联根据课题难易程度、完成质量、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情况,给予每项课题2-5万元经费资助。
重点立项课题,指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重点、党政部门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重点立项课题由省社科联向省直党政等有关部门、部分高校征集后,筛选拟定,通过《选题指南》发布,由省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按指定课题申报,经学科专家组评审,省社科联审核同意后,批准立项。重点立项课题每年度拟确定30—50项,对重点立项课题,省社科联给予每项课题3000—7000元经费资助。
一般立项课题,指根据省社科联发布的《选题指南》,由省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申报,经学科专家组评审,省社科联批准立项的课题。一般立项课题,每年度拟确定400项左右,省社科联采取后期资助的方式,即在结项评审时,对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课题研究成果分别给予3000元和2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申报一个项目。重大招标课题由申报课题负责人填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招标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重点和一般立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其他规定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盖章同意后,由单位科研部门统一向省社科联申报。
第六条 申报重大、重点课题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辽宁全面振兴的方向、目标和省情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综合研究能力强,熟悉所研究领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情况和学术前沿性问题。不评定职称的实际工作部门工作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较强研究能力。
3、近3年内获得并完成过国家或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教育厅、省社科联重点项目。
4、近3年内承担并完成中央部门、省直部门、地级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
5、近3年内研究成果被县(市)以上党委、政府决策采纳。
6、申报者及课题组成员必须具备组织或项目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课题。
申报重大、重点课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上6项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一般课题条件:
1、曾主持过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研究,其成果曾为党委、政府决策采纳。
2、曾主持过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已通过验收结项。
3、研究成果曾获市级以上奖项。
4、曾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文章。
申报一般课题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上1项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向其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取消个人3年申报资格,其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项。
第九条 省社科联招标、立项课题信息网站为省社科联网站(www.lnskl.gov.cn)。申报人可从该网站上下载《选题指南》、《申报书》、《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填写、申报。
第三章 招标、立项评审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组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招标、立项及结项评审学科专家组,学科专家组承担招标、立项、结项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报当年立项、结项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招标课题中标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与省社科联签订《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招标协议书》。省社科联对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听取课题组阶段性研究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性建议。重点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与省社科联签订《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课题立项协议书》。课题组须及时向省社科联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重大课题经完成提交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万字,并提交3000字以内摘要稿。阶段性成果为不超过3000字的,能够报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咨询建议文稿。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填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招标、立项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成果最终形式、变更项目单位,其它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联对课题给予撤项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研究成果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中标或立项课题内容不符;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延期半年仍未完成课题;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结项,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被撤消项目的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招标、立项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科研工作部负责课题招标、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及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重大课题由科研工作部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共同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 课题结项与验收
第十六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结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课题成果质量,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情况,原则上重大课题优秀等次按50%比例确定;重点课题优秀等次按30%比例确定;一般课题优秀等次按10%比例确定,良好等次按20%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组织学科评审专家组对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课题批准结项,对不合格等次的课题不予结项。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评审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发《结项证书》,并注明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课题结项评审时,课题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联出具最终研究成果匿名件和实名件各1份,《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匿名件和实名件各1份,并附成果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中标、立项课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在结项评审前,课题研究成果由省委宣传部《社科与决策》刊发,并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党政部门决策采纳(以省领导同志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准)。
2、已经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
3、获市、厅级三等以上奖励。
属上述情况之一者,须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x课题研究成果。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课题研究成果申请免于鉴定。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拨付社科联的科研专项经费额度情况,提出重大招标课题、重点立项课题和一般立项课题资助额度方案,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后,将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专款专用。重大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拨付余下50%,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于课题被批准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般课题完成后,对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课题研究成果,其后期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配套资助。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资助经费退还省社科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