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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21点击数: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规范和加强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的社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008〕27号)和经2011年1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研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档案馆;指导备案部门是科技处;档案审查、鉴定部门是归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

第四条 档案管理一般实行项目建档制。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协同发展原则。二级单位需将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范围,在经费、库房、设备、人员配备上给予保证。将科研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的情况作为科研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档案馆统一管理全院科研档案。

第七条 “四同步”管理原则。(1)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2)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3)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4)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三章 档案归档

第八条 科研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二)研究实验阶段:经过整理的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实验记录、测试和观测的数据资料各种实物标本及样品等,包括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总体外型照片或运行录像、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及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等,实验成功的材料以及实验失败和中断的材料。

  (三)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包括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同行评议意见扩大验和推广使用的材料

  (四)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发表和未发表的论文、专著的打印稿,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及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六)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任务书、说明书、工作方案、合同协议书、来往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及国内外调研材料。

第九条 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及程序执行,确保每一项科研活动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条 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档案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研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

第十三条 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若我院为项目主持单位,我院负责收集整理全部科研档案材料归档;若我院为项目参与单位,我院负责整理承担部分的科研档案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供一套完整材料,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提科技处登记备案后移交档案馆。

第十五条 科研档案材料的立卷、保管与利用,由档案馆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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