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船舶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本着科学、公开、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形成较为合理、科学有效的评价各种科研工作的尺度,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量依据,特制定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是学院教学、科研及有关部门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成果计量,它包括编撰或翻译学术著作、论文、教材,承接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等科研工作。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按照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规定的是相关人员学年内应完成的科研成果的最低限额;实际工作量是指其学年内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论文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1.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 100分/篇
2. 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 60分/篇
3.在国内双刊号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0分/篇
4. 学术会议论文(国际/国内) 20/10分/篇
5.获奖论文(国家/省级、市级) 20/10分/篇
注:1.内部报刊、广播稿、电视、省级以下报纸和3000字以下的论文不计科研工作量。
2.非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计科研工作量;属综合期刊的省级及其以上党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入科研工作量。
3.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的论文,按署名先后分别计算工作量,第一作者占总分的60%,以后作者平均分配剩余分值。
4.学术期刊的增刊论文不计入工作量。
5.境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其分值高于国内一般期刊、低于国内核心期刊,按40分计,若列入《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目录的,按国内核心期刊标准计算工作量。
6.在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港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工作量。
7.在光盘类电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暂不计入工作量。
第五条 专著、教材及其他专业著作(单位:分/万字)
1.学术专著 10分
2. 编著、译著 9分
3.国家级规划教材 8分
4.省部级规划教材 7分
3.教材 5分
4.专业性工具书 4分
5. 正式讲义(院内教材) 2分
注:1.3人以上合著的,第一著者、第一主编、第一主译,按总工作量的40%计算工作量;第二主编或第一副主编按总工作量的20%计算工作量;其他成员按实际完成的总字数相应权重计算工作量。
2.凡在专著、教材、译著和其他读物后记或序言中未曾显示其撰写或参编具体章节和字数的成员,不计算工作量。
3.在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港澳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及其他读物,不计算工作量。
4.没有CIP核字或查不到CIP核字的的专著、教材、译著及其他读物,不计算工作量。
5.公开出版的光盘电子专著、教材、译著和其他读物,按100分/盘计算工作量,图书的配套光盘不另计工作量。
第六条 科研项目(单位:分/项)
科研项目是指有关人员承接的国内外各学术基金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包括理论研究、咨询研究及其他应用性研究在内的各类科研任务,其成果在科技处备案并通过结题后方可计算工作量。
1.国家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00分/项+10分/万元
国家科技部项目 90分/项+9分/万元
国家教育部项目 90分/项+8分/万元
2.省级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90分/项+8分/万元
省科技厅计划项目 80分/项+8分/万元
省教育厅计划项目 80分/项+6分/万元
省教育研究院项目 70分/项+6分/万元
3.市级
市科技局项目 60分/项+6分/万元
4.横向科研项目 60分/项+4分/万元
5.院内科研项目 50分/项+3分/万元
注:1.国际(包括境内外)合作项目参照横向课题项目计算。
2.科研项目合作者的工作量计算,原则上由第一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第一负责人应占45%的工作量分值。
第七条 科研项目(单位:分/项)
1.发明专利 20分
2.实用新型 10分
3.外观设计专利 5分
第八条 学术讲座
1.学术讲座是指学院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某学科领域的学术性报告。
2.举办学术讲座的教师需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讲稿,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3.学术讲座时间每次不少于120分钟,每次计科研工作量10分。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和效益加分标准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分、100分、80分。
2.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80分、60分、40分。
3.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分、30分、20分。
4.目前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40分/项;国际先进水平30分/项;国内领先水平25分/项;国内先进水平20分/项。
5.成果推广中获成果转让费 20分/万元
注: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加分,参照第六条相关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结算
1.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以学年为期,为了方便统计,一年统计一次,以每年的6月为登记结算期。每位相关人员要按照科研成果公示办法的要求,按时登记,并以系部、处室为单位报科技处,经所在部门检查验收、科技处核准后予以统计公示,并报学院人事处。
2.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将给予超科研工作量酬金,标准按每分5元计算;未完成基本工作量部分按每分5元从其他奖金、津贴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实施,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工作量计算登记表